答辩人:上海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a,执行董事
被答辩人:bb
就bb与aa劳动争议诉讼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6月2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原件证明,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奉劳人仲(2021)办字第aa号裁决答辩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
劳动合同载明:1.1双方合同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1.2试用期自开始日起3个月;5.1甲方(答辩人)采用提成工资制,试用期乙方(被答辩人)基本工资为每月45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7.4一般而言,乙方(被答辩人)可在向甲方(答辩人)发出三十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后辞职,但是,鉴于乙方(被答辩人)对甲方(答辩人)负有保密义务,甲方(答辩人)可以要求乙方(被答辩人)发出30天以上但不超过六个月的事先书面辞职通知。
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实,向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奉贤区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试图骗取双倍工资差额,具有明显恶意,涉嫌诈骗。
二、被答辩人3月29日通知后即离职,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应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导致原工作岗位无人接替,工作安排出现混乱,也因此造成答辩人损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于2021年3月29日早上8时提出离职,当日12时就要求办理所谓“工作交接”。因被答辩人所从事的系“高级茶师”工作,有一定的技术要求,普通人无法完成,而答辩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所需的人才来接替被答辩人所从事的工作。找到接替者所遭受的额外损失,大致应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答辩人通过扣除3月份部分工资弥补遭受的损失,并无不当,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7217元。
三、被答辩人系主动提出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均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并非不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被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自愿通过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19日,被答辩人提出自2021年1月起由答辩人缴纳社保,答辩人也表示同意,且为被答辩人妥善办理了社保缴纳手续被答辩人据此索要经济补偿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偿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缺乏请求权基础,答辩人不予认可。
鉴于被答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提起仲裁、诉讼程序,试图骗取不当利益并导致答辩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答辩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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